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97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9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3月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住浙江省宁波市某镇某村。因本案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
(2013)松刑初字第9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3月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住浙江省宁波市某镇某村。因本案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浙某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某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出上海北侧48.3公里后约100米处,在右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尾随撞击吴某驾驶的牌号为沪某的重型普通货车,事故导致客车乘客张某、殷蓓蕾、史某受伤,其中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王某在现场积极抢劫被害人张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案发经过、调解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