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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9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阮某,男,1988年10月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
(2013)松刑初字第9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阮某,男,1988年10月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龙鑫,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阮某至本区某号底楼最北面一间王某住处,踹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手机一部、手表一块。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阮某至本区某街道某街某号某室韩某住处,踹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韩某价值人民币1,788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阮某再次至本区某号底楼最北面一间王某住处,踹门进入室内,盗窃价值人民币735元的台式组装电脑时被王某发现而未果。

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阮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韩某的陈述,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人樊美松、许云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阮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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