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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薛某,男,1982年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某镇某大街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2013)松刑初字第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薛某,男,1982年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某镇某大街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至松江大学城上海某学院教学楼某楼某室,趁被害人季某离开之际,窃得其放置于课桌上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2元。

2012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薛某至松江大学城上海某学院教学楼某楼某室,趁被害人夏某熟睡之际,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6元。

2013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薛某至松江大学城上海某学院教学楼某楼某室,趁被害人张某离开之际,窃得其放置于课桌上的ipad2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50元。

2013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在上海某学院被抓获,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某、夏某、张某的陈述,发票、收据及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照片,证人丁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