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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13)宝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经预谋,采用攀爬、钻窗等方式至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室被害人俞某某处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之后至该弄某号某室被害人刘某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0元、项链三根、手机一部及香烟等物。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本院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垫江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他人,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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