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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初字第43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炜舜。2012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7日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提押至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013)杨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炜舜。2012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7日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提押至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康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志勇。2012年12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25日从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提押至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我院审判。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18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辩护人林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1日19时许,眭建国(已判刑)为帮徐?辰向周琳讨要已交纳给上海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的学费,经和被告人徐炜舜事先商议,由眭杨将被害人周琳骗至本市长宁路1027号附近的由眭建国事先准备好的车子上,由被告人赵志勇及“华山”(身份待查)对周琳进行人身控制,朱枫(已判刑)驾驶该车辆至本市昌平路556号亨特咨询公司内。后被告人赵志勇及朱枫等人对周琳进行看管,被告人徐炜舜通过打耳光的方式逼迫周琳退还学费。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等人又将周琳强行带至本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545号中国建设银行,通过ATM机取款人民币2万元后方让周琳离开。

该院确认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炜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周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均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提请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炜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请求对徐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徐炜舜及眭建国(已判刑)为帮徐?辰向周琳讨要已交纳给上海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的学费,经预谋,指使朱枫(已判刑)驾驶眭建国提供的车辆伙同被告人赵志勇等人强行将周琳从本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处带至本市静安区昌平路556号楼内看管,被告人徐炜舜打周琳耳光逼周退还学费。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徐炜舜指使被告人赵志勇及朱枫等人将周琳强行带至本市闸北区洛川东路508号麦当劳快餐店、共和新路1545号的中国建设银行等地,待收到周琳从中国建设银行ATM机提取的人民币2万元后将周放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朱枫的供述,证人徐?辰、眭杨的证言及徐?辰的辨认笔录,案发地点的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原路支行出具的户名为周琳的“银行卡客户查询明细”,上海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的入学合同及退费处理流程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徐炜舜、赵志勇到案情况”,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炜舜为帮他人索回学费纠集被告人赵志勇等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被告人徐炜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遗漏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二名被告人两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炜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

二、被告人赵志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徐炜舜、赵志勇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丁晓晶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 徐瑛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