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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
(2013)奉刑初字第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4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8日间,被告人林某在孙某某、邱某某的雇佣下,明知本区南桥镇奉浦开发区八字桥路某某弄某幢某楼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六联机2台、“万能鲨鱼”六联机1台、“斗地主”赌博机3台在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林某等人仍从事上下分、收钱等工作,从中非法获利。

2013年1月8日,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等人及参赌人员五人,并缴获上述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潘某某、马某某、叶某某、陆文兵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孙某某、邱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租房协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牟取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协助经营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海洋之星”六联机一台、“万能鲨鱼”六联机一台、“斗地主”赌博机三台均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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