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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女,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某某广告字牌店经营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
(2013)奉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女,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某某广告字牌店经营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简某某与车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某某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浦东路共同经营管理某某广告字牌店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车某某为他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期间,被告人简某某与车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先后为他人伪造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上海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伪造的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被他人用于骗取退税款人民币3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车某某的供述,证人阳某某、徐某、钱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的证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事业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简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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