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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59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59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尚未退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责令被告人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冉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代理审判员 吴循敏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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