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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7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
(2013)虹刑初字第7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沙××经事先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后,于2013年4月24日17时许,至本市大连路、唐山路路口,将1包白色晶体状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俞×,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俞×的0.3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俞×、骆××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被告人沙××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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