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刑初字第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左孝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梁××于2007年、2010年先后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2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梁持卡透支取现、套现和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1,370.06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梁拒不还款。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梁××于2007年1月,向光大银行申领了卡号为300585363的信用卡1张,后梁持该信用卡多次在ATM机、商场等处透支取现、套现和刷卡消费,截止2012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010.20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梁××催讨上述透支款项,直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2、被告人梁××于2010年1月,向广发银行申领了卡号为351498089的信用卡1张,后梁持该信用卡多次在ATM机、商场等处透支取现、套现和刷卡消费,截止2012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2,359.86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梁××催讨上述透支款项,直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梁××被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人民币61,370.06元并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杨××的陈述笔录,证人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及提供的《申领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告函》等有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并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的全部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