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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32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阮宏波,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34
(2013)浦刑初字第2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阮宏波,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阮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X以其本人名义分别向中信银行等5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银行核发的信用卡多次透支取现、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截止案发,被告人杨X仍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9,382.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被告人杨X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账户号:6226899000167577629)。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8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7,017.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2011年3月,被告人杨X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5201521352429485),自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1,4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29,280.15元;后又于2011年10月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5201521352857784),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6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22,249.6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两张信用卡额度均为21,000元,共计透支本金51,529.78元。

3、2011年9月,被告人杨X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530119488950),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77,320.2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2012年5月,被告人杨X向平安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5250099871326),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10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70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53,744.7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5、2012年6月,被告人杨X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3568390053874387),自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3,380元,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39,77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杨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律师函,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X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