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9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男,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10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7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钱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7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张华松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