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28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
(2013)浦刑初字第2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区祝桥镇,翻窗进入二楼西侧房间,窃得被害人于渊某人民币30元及银行卡一张(含密码纸)。同日,被告人赵某某持上述银行卡至银行ATM机取现人民币2,000元。
  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币5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于渊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于渊某的陈述笔录,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北京银行监控录像、取款照片,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于渊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