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江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张华松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