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9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8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6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6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张华松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