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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7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汉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7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0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章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章某、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0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张华松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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