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刑初字第4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作为本市杨浦区凤城二村91号105室无证经营的“成人保健店”的实际经营人,以低价购入一瓶“Pfizer VGR100”假药,瓶外标有“Viagra(sildenafil citrate)tablets”字样。2013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店内将2片“Pfizer VGR100”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后民警从该保健店柜台上查获一瓶标有“Viagra(sildenafil citrate)tablets”字样的白色塑料瓶,内有26片“Pfizer VGR100”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28片“Viagra(sildenafil citrate)tablets”中含西地那非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核查,上述“Viagra(sildenafil citrate)tablets”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假药及案发地点的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关于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相关信息的回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袁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涉案假药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慧 书记员 张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