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初字第45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0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
(2013)杨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0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车沿本市杨浦区隆昌路右转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家嘴路路口绿灯向西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隆昌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的凌某某相撞,致凌倒地受伤。2012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妨碍了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属违法过错行为,是构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的、唯一的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8月26日6时30分凌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2012年8月31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并继发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等,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建清、王国娟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黄某依法惩处。

被害人亲属先后二次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万余元,本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200元,黄某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亲属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经和解,对黄某尚未支付的人民币39万元协议于2014年12月底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且已作出大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赔偿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