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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某镇某村某号。2000年9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12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
(2013)松刑初字第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某镇某村某号。2000年9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12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某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娟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礼峰、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唐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21时至14日15时期间,周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赵某看管于本区叶榭镇某娱乐城及叶新公路44号“某宾馆”411室房间内,威逼被害人赵某归还赌博时向周某、陈某所借的钱款,期间被害人赵某遭到被告人陈某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因外伤致L3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胡某、陆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否认殴打被害人赵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殴打被害人赵某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殴打被害人赵某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且有同案犯周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故认定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赵某有殴打行为的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及同案犯周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指使、实行等分工的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的相对作用可在量刑上予以适当体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为索取债务,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陈某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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