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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3
(2013)奉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中旬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本市某区某镇某号作为存烟仓库,从他人处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后非法从事经营假烟生意。2012年12月25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某分局稽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从被告人赵某租用的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合计价值人民币622 271.96元的各类卷烟1 293.1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某分局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某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经营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人民币六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尚未销售伪劣卷烟,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卷烟一千二百九十三点一条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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