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90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文盲,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被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
(2013)奉刑初字第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文盲,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被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6日13分5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某XXXXXX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某某区某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公路南约XXX米处时,撞上停在路边的牌号为沪XXXXXX小货车。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 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损车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