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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3)奉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500元;因殴打他人行为,于2004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某一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5年7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王某、卞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本市某一区、某二区、某三区、某区等地,伪造交通事故后,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理赔款合计人民币12 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3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王某、卞某某,由王某驾驶某一大众桑塔纳轿车、由卞某某驾驶某二福特福克斯轿车,在本市某一区某一路附近一路口伪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向某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某一轿车赔付人民币2 100元、向某二轿车赔付人民币4 559.28元。

2、2013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王某,由王某驾驶某三大众帕萨特轿车,在本市某二区某一公路某二公路路口附近,故意撞击一辆电动车伪造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向某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某三轿车赔付人民币3 100元、向电动车一方赔付人民币1 000元。

3、2013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由汪某某驾驶某四奇瑞轿车、由张某某驾驶某一大众桑塔纳轿车,在本市某三区某三公路某四公路附近伪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汪某某向某三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鲁某一轿车赔付人民币1 160元、向某四轿车赔付人民币740元。

4、2013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卞某某、何某某,由汪某某驾驶某一大众桑塔纳轿车、由何某某驾驶某五现代轿车,在本市某区某镇某二路某三路路口伪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民警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卞某某、王某、何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某、余某、陈某、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某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强险赔款统计明细表、出险通知书及索赔申请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交通事故现场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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