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85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
(2013)奉刑初字第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经预谋,至本区南桥镇南亭公路某某弄某号的上海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凌某某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9 396.8元的缠绕膜104卷,并以其经营的上海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作为抵押。3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开具了支付日期为2012年4月9日的支票换回营业执照。3月24日,其编造不开发票价格降低,需要重新开具支票,并假借到车上找法人章等方法将之前的支票骗走,骗得的缠绕膜被其低价销售后用于还债等。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证人凌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销货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存根,上海市某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