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87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
(2013)奉刑初字第8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大岭路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13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上海奉贤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人指使,在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奉公路4611弄某某网吧二楼经营管理游戏机房,其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五星宏辉”游戏机(八联机)一台、“鲨鱼海洋”游戏机(六联机)一台、“斗地主”游戏机三台、“黄金万两”游戏机二台、“大鲨鱼”游戏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先后受雇从事上分等工作,工作时间均超过一个月并已获取报酬。

2013年5月8日,民警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以及参赌人员3人,查获涉案八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1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刘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随案移送游戏机八台、赌资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