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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出生于上海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浦东
(2013)奉刑初字第8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出生于上海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9月,被告人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陈某某(已判刑)处获取“菲律宾太阳城”网上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和密码,再提供给被告人陆某及曹某某(已判刑)、王某等人,陆某再提供给沈某某、蔡某某、龚某等人,上述参赌人员即利用上述账号并通过网络投注的形式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

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陈某某、熊某、吴某某、曹某某、蔡某某、沈某某、龚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沈某、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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