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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崔××在温州市××街道××村××路摆摊销售音像制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被现场缴获各类音像制品968张。经鉴定,涉案的968张某像制品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出版物鉴定(认定)书,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情节严重,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系未遂犯,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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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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