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来到温州市××街道“××宾馆”619房间,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毒品及毒资均被缴获。经鉴定,涉案的毒品重0.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