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因本案于2013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初以来,被告人王××多次来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村,以人民币1.7元一盘的价格将数百盘淫秽光碟贩卖给被告人石×。被告人石×购入上述淫秽光碟后,在××村以人民币4-5元一盘的价格摆摊贩卖。2013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村××路抓获正在贩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石×,查获淫秽光盘95盘,之后公安民警在××村××号被告人石×的暂住房某某获用于贩卖的淫秽光盘85盘。同日,公安机关在××经济开发区××和××街路口抓获前来贩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王××,查获用于贩卖的淫秽光盘150盘。经鉴定,上述查获的330盘光盘均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石×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石×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石×在本案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