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初起,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设的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000弄252号“宜达动漫城”一暗房内放置了“万能鲨鱼”游戏机(八联机)1台、有退币口的“捕鱼机”游戏机(八联机)1台以及无退币口的“捕鱼机”游戏机(八联机)1台,并雇佣庄淑标(另案处理)为该赌博机房上分、收银。2013年4月1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抓获多名参赌人员,查获了上述赌博游戏机。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查获的“万能鲨鱼”游戏机(八联机)1台、有退币口的“捕鱼机”游戏机(八联机)1台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付某某、姜某、彭某、倪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到案情况,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诫勉语: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