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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7年12月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后经过数次减刑,于1999年4月被裁定假释;2001年12月
(2013)闸刑初字第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7年12月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后经过数次减刑,于1999年4月被裁定假释;200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假释裁定,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五个月二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临汾路1320弄6号103室被告人黄**家中,从客厅茶几上及厨房冰箱内查获25小包毒品。经鉴定,其中24.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李*的证言,证人冯**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情况,前科材料以及被告人黄**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58克、海洛因6.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个月十天,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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