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青刑初字第67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3)青刑初字第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有效持枪证件的情况下,仍持1支装填火药及自制弹药的土枪外出,后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某村委会附近的某路上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枪支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
  诫勉语: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