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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7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男,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撤销
(2013)闸刑初字第7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男,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1年、2007年因吸毒分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王**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7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王**在本市闸北区中山北路899弄在建小别墅14号楼,由王**潜入二楼室内阳台、李**在外接应,将堆放在该处的建筑装潢材料装饰铝合金栏杆框40根及装饰铝合金板63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1元)偷运至本市虹口区青云路215号废旧金属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230元。当二名被告人返回上述地点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人员追回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的陈述,证人刘**、王**、李*的证言,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的前科材料以及两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王**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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