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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a、张a,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
(2013)闵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a、张a,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张a、丁b(已判决)、张c(已判决)在本市闵行区x路“x”KTV娱乐后结账时,因损坏店内物品事宜而与店内工作人员邓d发生口角,后三人共同对被害人邓d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邓d因外伤致左耳廓、右前臂中段伸侧、右环指近节背侧及右小指掌指关节背侧皮肤裂创,构成轻伤。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张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a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由其亲属代为将赔偿款人民币8,270元交由本院代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d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丁b、张c的供述,证人李e、韦f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本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与他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帮助缴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张a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缴纳赔偿款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张 弘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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