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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厂经营者,户籍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居住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苑某区某号梯某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
(2013)奉刑初字第8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厂经营者,户籍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居住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苑某区某号梯某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季某在经营上海某厂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海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5 187.5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5 283.65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成功。

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季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某厂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陈某、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检查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6.21”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情简况,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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