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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一,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暂住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曾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5
(2013)奉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一,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暂住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曾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5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朱某一伙同金某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在本市某区某镇某社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开设无证游戏机房,其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2”游戏机(六联机)1台、“超级金银鲨”游戏机(六联机)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2台,供人参赌。

2012年9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查获同案犯金某某、参赌人员3人、上述赌博机4台及赌资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朱某二、姜某、朱某三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一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经营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一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朱某一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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