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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81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2013年3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千元。
(2013)奉刑初字第8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2013年3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千元。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提押至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韩某、王某(以上两人均已判刑)、吕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至本市某区某镇某社区某路某工地门口处,以购买大理石为由诱骗被害人林某上车,采用持刀、恐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林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韩某、王某带被害人林某至银行取钱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林某某、陈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韩某、王某的供述,汽车租赁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区泰日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菊妹
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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