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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杭余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 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 25日被取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杭余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 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 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某村经营一家无证服装加工厂,被告人毛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和结算货款,被告人陈某某主要负责核对、发放工资。因生意亏损等原因,加工厂出现财务问题,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从2012年11月20日工资发放日开始拖欠40多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并于11月27日以逃匿等方法开始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余杭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核算,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拒不支付工人2012年10、11月的工资、补贴等劳动报酬共约人民币272067元。同年12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毛某某。同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前来投案。归案至今,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通过变卖机器等方式已支付劳动报酬75500元。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黄运政等人的证言,工资表、银行明细单,抓获、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均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惟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某村经营一家无证服装加工厂,被告人毛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和结算货款,被告人陈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后勤、核对、发放工资。2012年11月,因生意亏损等原因,工厂出现财务问题。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从2012年11月20日工资发放日开始拖欠40多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并于11月27日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余杭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核算,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拒不支付工人2012年10、11月的工资、补贴等劳动报酬共约人民币272067元。同年12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毛某某。同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归案至今,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通过变卖机器等方式已支付劳动报酬75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黄运政证言,证实其在毛某某、陈某某夫妻的服装加工厂负责生产管理,毛某某主要负责接单子,陈某某负责出货,财务这块也是陈某某负责。其几次看见发工资是陈某某在电脑上用她的一张农行卡转账支付给工人,工资表是其核算好交给毛某某,但毛某某都会交给陈某某核对,毛某某夫妻拖欠工人10、11月工资共约26万元。事情发生后毛某某有钱不支付工资而逃跑,经报案后劳动部门下发了整改书。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接工人报案得知毛某某夫妻经营的无证工厂拖欠工资26万余元,现毛某某夫妻已经逃跑不知去向,劳动部门向该厂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

  3、证人段某某、袁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黄某某、胡某某、周某、张某某、刘某乙、钟某某、付某某、刘某丙、徐某乙、徐某、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徐某丙、余某某、刘某丁、秦某某、祝某某、陈某甲、项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该厂是毛某某和妻子陈某某共同开设,陈某某也负责管理厂内的事情。该厂共有计件工和其他固定工资工人共40多名及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4、工资表,证实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应支付的2012年10、11月工资合计266017元(不包括工资表未计入的项李志、陈月友二人的工资6050元)。

  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实2012年11月29日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毛某某服装加工厂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11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6、照片、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证实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2年11月29日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毛某某、陈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大门上,留置送达。

  7、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3年1月9日,毛某某已经支付工人工资共75500元,剩余工资无法支付。

  8、银行账户查询资料,证实陈某某尾号56***的农行账户明细显示2012年11月19日余额200余元,11月21日转账入款10万元(当日又多次转账出3.1万余元),11月22日转账入款16861元,11月23日转存入款2万元,11月24日转账入款2万元(当日转账给他人2.2万元),11月25日入账2600元,11月26日取现2万元,转给他人6万元,11月27日转存入账2万元,当日又取现1.96万元,转账给他人1.5万元。在11月26日之前该账户至少有9万元存款。

  9、委托书,由毛某某出具委托黄运政办理工厂转让及发放工资事宜。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1、抓获、破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被动归案的情况。

  12、被告人毛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其与妻子陈某某经营无证服装加工厂期间因为生意亏损无法支付工人两个月的工资约20万元,后其逃匿,期间通过联系黄某某知道劳动行政部门在寻找其,并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1月21号之后曾有10万元左右收入,但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未及时支付工资,被抓获后已经支付了7.5万元工资。该厂平时都是其管理生意上的事情,工厂对外的接单都是其来做,陈某某做一些后勤工作,工人工资的发放一般由陈某某负责,有时候其也会来发。平时资金流动都是用陈某某的一张农行卡。

  1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和丈夫毛某某经营服装加工厂期间有拖欠工人工资18万元左右,因无力支付工资二人选择逃跑躲避。该厂经营以毛某某为主,毛某某负责联系加工厂和接单子,其负责厂内管理员工以及工资的发放,管理 “后道”,也就是服装加工后的清点等最后一道工序。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骏

  人民陪审员王杏珍

  人民陪审员王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国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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