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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22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22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2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某路和某某路交叉口某某酒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的冰毒贩卖给王某。

  2.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严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路某某饭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将冰毒1包(净重0. 629克)及麻古1颗(净重0.096克)贩卖给王某,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贩毒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冰毒、麻古系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严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新 政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王 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