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1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21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9月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1年8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1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9月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1年8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柳青、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在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是赃物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某村附近的涵洞处,从赵某甲(另案处理)处购得赵某甲等人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市场某区某幢某号商铺前窃得的被害人顾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收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1996)辰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财物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马某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睿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王 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