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南刑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本案于2012年9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2)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武志光、吴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192片(其中120片未及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遂部分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林××从魏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进“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2盒(6片/盒),并在本人经营管理××南湖区百姓大药房内以每盒20元的价格售出12盒,另有20盒未及销售。 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林××销售的“德国黑蚂蚁生精片”中检出枸橼酸西地那非约149mg/片。经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林××销售的“德国黑蚂蚁生精片”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魏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的证言,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意见、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营业执照、嘉兴市药品监督局调查笔录、销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192片(其中120片未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24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国珍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