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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女。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
(2013)长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女。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崔某经事先约定,在本市宝山区共康支路共康路口,先从“XX”(另案处理)处拿得四小包冰毒,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卖给前来购毒的秦品超。被告人崔某从1,300元毒资中抽出一百元,其余毒资交给了“XX”,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秦品超的3.04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崔某经事先约定,在本市宝山区共康支路共康路口,先从“XX”(另案处理)处拿得四小包冰毒,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卖给前来购毒的秦品超。被告人崔某从1,300元毒资中抽出一百元,其余毒资交给了“XX”,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秦品超的3.04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1、证人秦品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日其向被告人购买冰毒后被抓,经辨认贩毒者系被告人崔某;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扣押人民币100元,从秦品超处扣押白色晶体四包;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四包白色晶体重3.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明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崔某的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惠新
审 判 员 梁志明
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筱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