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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刑初字第98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温瓯刑初字第98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因盗窃于2012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
(2013)温瓯刑初字第98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因盗窃于2012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2月10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333号被害人范某某开设的服装店门外,窃取该店春兰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70元。

2、2013年2月10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335号被害人林某某开设的“××煲店”门外,窃取该店TCL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144元。

3、2013年2月15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331号被害人华某某开设的“××干锅美食店”门外,窃取该店格力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122元。

4、2013年2月26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312号“瓯海农某某用合作社”门外,窃取该店美的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136元。

5、2013年2月27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312号“瓯海农某某用合作社”门外,窃取该店美的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123元。

6、2013年2月28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102号被害人叶某某开设的服装店门外,窃取该店月兔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151元。现该铜管已被追回。

7、2013年2月28日凌某,被告人董××来到温州市××街道××路98号被害人苏某某开设的鞋店门外,在窃取该店志高牌空调外机上的铜管(鉴定价格82元)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某、林某某、华某某、叶某某、苏某某陈述,证人胡某、黄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退出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虞小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黄茜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