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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权,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旧州镇双金村委会高二队X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权,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旧州镇双金村委会高二队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日被羁押,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权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X权去到本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与镇安路交界处,对途经该地的被害人何某某、关某某实施恐吓,抢去被害人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X权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X权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X权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人李X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X权去到本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与镇安路交界处,对途径该地的被害人何某健、关某静实施恐吓,抢去被害人何某健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X权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格、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何某健、关某静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龚X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赃物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被告人李X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权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X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正尧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慧珊

梁晓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