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4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海,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45号×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1日06时许,被告人谭×海饮酒后驾驶粤A2R28×号小型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康王路路口停车休息时被荔湾区巡逻民警发现,后被告人谭×海驾驶粤A2R28×号小型客车逃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中山八路时被巡逻民警截停,经对被告人谭×海血液样本检测。检验结果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6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谭×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海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接处警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勤民警出具的情况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广测[2012]毒鉴字第133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视听资料,粤A2R28×号小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谭×海的亲笔供词、驾驶证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刘雪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