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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蒲×、蒲××在本区××街道荪××村荪××大酒店工地地下室,窃得架设在墙顶的电缆线50米(价值人民币733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640元。
2.2013年5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蒲×、蒲××在本区××街道荪××村荪湖大酒店工地水吧间,将架设在墙顶的电缆线32.66米(价值人民币4792元)剪成段状后欲盗走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蒲×被当场抓获,电缆线亦被工地追回,但因被剪成段状已无法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沈某、徐某某的证言,物证大力钳,书证照片、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清单、报价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蒲×、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蒲××实施盗窃犯罪,其中一次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犯罪行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蒲×、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三、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蒲×、蒲××退赔;作案工具大力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梁京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王丹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