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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租借的本市某某路521号,以开设某某游戏机房的名义,在游戏机房的暗室内放置了二台“万能鲨鱼”六联机、一台“3D宝马”八联机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招徕赌客进行赌博,并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收取赌资、招聘工作人员等。2013年5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负责为赌博机“上分”的赌场工作人员吕某某、吕某某,同时抓获多名在赌博机上赌博的违法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和赃证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查获的赌资、赌博机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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