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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24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XX,201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
(2013)浦刑初字第22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XX,201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5日晚,被告人祁XX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沪LXXX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公路进镇南路西约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祁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拍摄的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祁XX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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