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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先后于2012年的9月20日及10月5日被江苏省张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先后于2012年的9月20日及10月5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和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暂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游××在本市鄞州区联安花园大酒店附近将1包重约2克的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
2.2013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游××在本市××××大酒店附近将1包重1.5399克的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
3.2013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游××在本市××××大酒店附近欲将1包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从被告人游××身上查获了冰毒1包(重约1.6795克)、麻某两粒(重0.1997克)和黑色0pp0牌X907手机一部。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手机,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林某某、李安国、王甲、王乙、王丙、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游××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419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作案工具黑色0pp0牌X90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查扣的毒品冰毒3.2194克、麻某0.1997克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游××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中琪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吴国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王丹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