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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01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8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某区某乡下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
(2013)松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8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某区某乡下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日、2月20日,被告人何某以代理他人打理本区某路某弄某3号的房产事宜为由,与被害人邢某、邓某、郑某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骗取租金人民币3,200元、15,400元及9,200元。

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邓某、郑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租房合同,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据及谅解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能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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