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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01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某乡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3)松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某乡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本区某镇某路一饭店门口,因遭到石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遂使用砍刀等将石某停放在新工路上的宋某所有的牌号为皖某的桑塔纳3000型汽车砸坏,造成物损价值人民币5,858元。嗣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承认上述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谢小君已赔偿了宋某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宋某的陈述,证人解某、李某、范某、谢某、黄某、颜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对桑塔纳车辆毁损部件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宋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小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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